你要在香港、新加坡、美国或者英国注册一家公司,或者你的海外子公司需要更新章程文件(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 Bylaws)——这类文件需要向当地公司注册机构提交,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供母公司中文章程的英文版。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里面关于股权结构、决策机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翻错,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甚至留下法律漏洞。
章程翻译里,有哪些地方翻错后果最严重?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门槛翻错,控制权就出问题了。 中文章程里"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分之二超多数(Supermajority)和普通多数(Simple Majority)是完全不同的门槛。翻成英文如果写成 majority of votes,超多数变成了普通多数,某些重大事项的通过标准就被降低了,股东控制权的安排被打乱。
"一票否决权"翻译不清晰,重要保护性条款失效。 如果创始人或某类股东有特定的一票否决权(Veto Right),这个权利在章程里必须用非常明确的语言描述——不能只是说有"否决权",要说对哪些具体事项(重大融资、出售公司资产、修改章程)有否决权。翻译过于宽泛或过于模糊,这个权利在执行时就会有争议。
清算分配顺序翻错,影响最终收益权。 公司解散时,资产分配的顺序——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债权人的权利顺序——在章程里必须非常明确。中文表述里用词可能比较口语化,翻成英文必须用严格的法律用语(Priority, Pro-rata Distribution, Liquidation Preference),用词不准确会在清算时引发争议。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没有翻完整,保护机制丢失。 中国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法定限制,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的章程要在海外适用,或者子公司的章程参照中国母公司设计,这些转让限制条款必须完整翻译,不能遗漏,否则外方股东可能主张章程里没有这条限制,直接把股权卖给第三方。
目的事业(Business Purpose)翻译太窄,影响公司实际经营。 海外公司章程里的 Business Purpose(经营目的)一般建议写宽泛一点,比如 To engage in any lawful business activity,而不是具体列举某一类业务——列举太具体,后来想做新业务,可能需要修改章程,程序麻烦。但如果你的业务有特定监管要求,又需要明确写出来。这不是翻译方能帮你决策的内容,要结合当地的公司法顾问判断。
章程翻译该怎么准备?
第一步:确认目的地国的章程格式要求。 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各州——不同地区的公司法对章程的格式要求完全不一样。香港公司的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有法定格式要求;美国 LLC 的 Operating Agreement 格式比较自由;英国公司的 Articles 基于 Model Articles 来修改。提前了解当地要求,翻译方才能按正确格式处理。
第二步:如果是从中文章程翻英文,要提供完整的最新版本。 章程通常经过多次股东会修改,要确认你提供的是最新版、已经有效的版本,而不是初始版本或者草案版。历次修订的补充章程也要一并提供,确保翻译的是完整、有效的章程。
第三步:关键条款请当地公司法律师确认用语。 股东权利、决策门槛、清算分配这几个核心条款,建议翻译完成后由目的地国的公司法律师确认英文表述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语境——不同国家法律下同一个概念可能有不同的术语偏好,律师的反馈是最重要的质量把关。
第四步:翻译完的章程,提交给当地注册机构之前,过一遍格式合规性检查。 当地注册机构(如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加坡 ACRA)对提交的章程有格式要求(字体、页边距、签署方式),翻译完成后对照要求检查,避免因为格式不符被退件。
能帮什么,有哪些事要说清楚
能帮你做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Bylaws、Operating Agreement 等)中英互译,关键条款(股东权利、决策机制、清算分配)的精准翻译,格式按目的地国要求整理,历次修订章程的合并整理翻译,配套文件(股东协议、股权清单)的配套翻译。
要说清楚的:翻译方做语言转换,不提供公司法律建议——章程里的具体条款设计(决策门槛应该多高、哪些事项需要一票否决权、清算优先权怎么排)是公司法律师的工作,翻译方把你律师设计好的条款准确翻译成英文。涉及跨境公司设立的章程,强烈建议在目的地国有执照的律师主导起草,翻译方配合处理语言工作。
常见问题
Q:我在国内的有限公司,想在香港设一个子公司,香港子公司的章程要从哪份文件来?
A:香港子公司的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通常可以使用香港《公司条例》附带的 Model Articles(标准章程),也可以定制。如果母公司中国有限公司的章程有一些特别条款想在子公司延续(比如股权转让限制),需要由香港公司法律师判断这些条款是否符合香港法,再由翻译方帮助把中文条款转化成香港适用的英文表述。不是简单地"把中国母公司章程翻成英文"就可以直接用。
Q:海外子公司章程已经是英文的了,但股东会决议(Shareholders Resolution)是中文写的,这个要翻吗?
A:如果这份决议需要提交给海外机构(银行、注册机构、监管方),一般需要附英文翻译。股东会决议的格式比较固定,翻译不复杂,但里面涉及的决策内容(批准哪件事、决议日期、签署方)必须严格对应原文,不能有任何简化或概括。
Q:我的公司章程是2015年注册时做的,中间没有更新,现在要翻英文版,要全部翻吗?
A:如果章程内容已经不再准确反映公司现状(比如股权结构已经变了、原来的条款有过股东会修订),建议先做一次章程更新(找公司法律师来做),再翻译最新版本,而不是翻一份已经过时的章程。翻一份不反映实际情况的章程,提交出去后面对审查时可能产生更大的麻烦。